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支付货币按照一般的观念在价值上是平衡的、相当的。
二、依法求偿权
指金融消费过程中,除因自愿承担金融机构已提示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如金融机构有责任的,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信息安全权
指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自主选择权
指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六、受尊重权
指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七、知情权
指金融消费者具有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包括要求公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一定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获取各类信息的权利。
八、财产安全权
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供稿/平安产险内蒙古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