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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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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被罚款40万元,违规发放政府性融资
2023年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被处罚的公司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简称:民生银行)。该公司因违规发放政府性融资,被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法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民生银行罚款40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被罚款30万元,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2023年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被处罚的公司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简称:民生银行)。该公司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反了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民生银行罚款30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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