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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后银行如何处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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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磊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的灭失会造成抵押权消灭,此时银行诉讼不良贷款的优先受偿权将无法得到实现,只能将关注点置于物上代位权。但在关注受偿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合同解除、抵押权消灭后的附随义务,贷款未清偿的情况下银行基本不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但此时如抵押权人起诉银行,银行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抵押物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往往在贷款逾期的诉讼催收中,发挥重要的赔偿作用。但如果抵押物不幸灭失,可能会出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不仅会影响银行的债权实现,且抵押物灭失后还涉及不动产的注销登记、转移登记等事项的办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存在引发纠纷、增添诉累的风险。
抵押物灭失银行未获优先受偿
某银行与冯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冯某向银行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冯某以其名下的一艘渔船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1月,抵押渔船因机舱意外进水沉没,冯某认为渔船已无打捞价值放弃打捞。渔船沉没后,冯某未按期还款。2019年4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息以及确认银行对冯某名下的渔船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冯某赔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也确认该案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此银行提出的以抵押物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未清偿贷款却起诉银行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此后,冯某以申领涉案渔船的减船转产补助金需要注销抵押登记为由,向银行提出注销船舶抵押登记要求,银行以贷款尚未还清为由,不同意注销船舶抵押登记。冯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抵押合同关系及为其办理渔船的抵押注销手续。经过一、二审诉讼,2020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冯某诉求,银行根据判决履行义务配合冯某注销船舶抵押登记。
判决理由是抵押权随被抵押船舶灭失而消灭,银行与冯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抵押合同关系应予解除,作为船舶抵押法定公示方法的抵押登记已无存在的意义,且会导致冯某无法申报减船转产补助金,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抵押权人需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银行应否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依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人和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时,可优先行使物上代位权,对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银行应将弥补损失的关注点置于物上代位权而不是抵押权登记。
目前银行规章制度对于注销抵押登记的条件,基本都是要求还清贷款之后才能行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判例来看,抵押权消灭后无法行使该权利,应当配合注销登记。抵押权与债权对银行虽是相辅相成的存在,但两者同时也是两种法律关系,当抵押权消灭之后其实抵押登记也无法发挥实现抵押权的作用。
防范此类风险的建议
当前法律规定以及判例与银行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动产抵押当中抵押物灭失的情况并不少见。为防范此类风险再度发生,建议银行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在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这类特殊情况下,应否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明确在发生此类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此外,在抵押物灭失后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应妥善处理注销登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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