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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强,一审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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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胡强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强利用担任江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书记、厅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17万余元。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胡强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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