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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民: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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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李志民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以李志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被告人李志民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乌海市市委常委、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乌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的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张国英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前或事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收受其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8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志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乌海市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主任、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及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滥用职权,擅自违规变更规划及擅自决定不依规收取土地差价的行为,造成截止案发国家应收未收土地出让金损失18281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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