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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了,为什么要加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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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这只是个附加刑罢了,实际上真的有用!
如果我是一个作家,因为杀了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么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我来说难受不?
极为难受。
我的所有作品,我正在出版的书和我马上要写的书(已签约),全部都要下架。
我的家人,再也不会在我死后收到我的任何一笔稿费。(正常情况下国内著作权可以享有到死后五十年,美国是死后七十年)
我的作品无法出版,改编作品要被取消和下架,我在这个世界上留下的痕迹要被剥夺。
作为一个人来说,第一次死亡是物理死亡,第二次死亡是被遗忘。
所以很多人以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闹着玩、只有象征意义的附加刑,但实际上是非常严重的刑罚,只有非常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处罚。
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有网友说,死缓和无期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死缓和无期最终很可能放出来,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是终身有效。
这是错误理解。
死刑缓刑或者无期转化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改,变成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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