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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县人民法院 善意执行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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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托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通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得知,申请执行人为一家饲料生物公司,从2016年起,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该公司赊购饲料,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饲料公司钱款。

马某某欠剩余饲料款4万余元,饲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该院。

经调解,马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饲料公司剩余饲料款,双方达成和解。

然而马某某未能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饲料公司向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干警调查了被执行人马某某的个人财产状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2021年8月17日,在涉民生案件的专项执行攻坚行动中,托县人民法院抽调全院干警参与执行行动,其中社会调查组再次对执行案件进行走访、调查,在此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马某某家中饲养的牛符合执行条件,该院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该案执行法官深入马某某家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劝说,马某某同意以2头牛还抵剩余饲料款,因2头牛的价钱超出执行标的,饲料公司愿意补足差价,马某某与饲料公司达成和解,该案通过善意执行圆满结案。

善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被执行人生活、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在执行工作中,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以科学、高效、经济、合理的执行措施和手段,达到保护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又避免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不应当的损害或者冲击,有效平衡被执行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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