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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就强奸,什么叫“老师与学生因感情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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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到一则新闻,宁波华贸外国语学校,一名四十岁的老师,与网传十三岁的初中女生发生了关系。

按照法律,成年男性与十四岁以下的发生关系的,即为强奸。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说,这其实就是老师强奸女生,而且情节恶劣。

但是在官方通报中,却变成了神奇的“多次在校外约会并因情感发生关系”,说的好像是杨过和小龙女,感天动地的爱情一样,真是无比雷人。

汉语真是博大精深,一个“因感情发生关系”,撇清了老师的责任,从强奸变成了双方自愿,这一手斗转星移玩的溜。

再多说几句,前阵子,安徽合肥的一名张姓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四次强奸一名女性。

简直是衣冠禽兽,愧对身上的警服。

执法者知法犯法,最后才判了四年半。

这次强奸的,是老师不是警察,不知道又要判几年?

有时候我觉得很魔幻,非法出版可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这种恶性犯罪却经常五年以下,减刑的话三年多就出来了,难不成非法出版的危害比强奸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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