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地区金融市场秩序,有力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2019〕第5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征信业务(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对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对擅自从事信用评级业务,依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
企业名称和营业范围中包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如实际从事相关金融活动,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办理许可或备案;不从事相关金融活动,或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主体,请尽快到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或网上办理企业名称及营业范围变更,删除或更改相关字样。
未按要求整改的经营主体,人民银行将通报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由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依规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并由人民银行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咨询电话: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0471-6650227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1-3985185特此公告。